三部门:至“十五五”末,原则上全部地区所有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均支持跨省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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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月04月17日

(原标题:三部门:至“十五五”末,原则上全部地区所有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均支持跨省直接结算)

三部门:至“十五五”末,原则上全部地区所有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均支持跨省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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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讯 据人社部网站4月17日消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各地要根据协议机构基础条件,分三步走逐步实现全部三级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全覆盖:自2025年4月1日至当年年底,原试点地区30%以上三级、新纳入地区至少一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2026年底,原试点地区50%、新纳入地区30%以上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十五五”末,原则上全部地区所有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均支持跨省直接结算。

三部门:至“十五五”末,原则上全部地区所有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均支持跨省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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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至2026年底,各省50%以上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十五五”末全部实现。各省应根据工伤职工就医需求,推动更多职业病、骨折、烧伤整形等专科协议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

通知全文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以来,各试点地区按照总体部署,推动各项政策平稳落地,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为解决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跑腿垫资”积累了丰富经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现就加快推进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更好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更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

自2025年4月1日起,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全部地级市组织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各地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依照《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见附件),分阶段实现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下同)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十五五”期间,根据运行实际,逐步增加上线协议机构数量,适时开展普通门诊跨省联网直接结算,相关政策更加完善,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功能更加健全,经办服务更加高效,基金运行更加安全,全面建成适合工伤保险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体系。

二、进度安排

各地要根据协议机构基础条件,分三步走逐步实现全部三级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全覆盖:自2025年4月1日至当年年底,原试点地区30%以上三级、新纳入地区至少一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2026年底,原试点地区50%、新纳入地区30%以上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十五五”末,原则上全部地区所有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均支持跨省直接结算。

原则上至2026年底,各省50%以上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十五五”末全部实现。各省应根据工伤职工就医需求,推动更多职业病、骨折、烧伤整形等专科协议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

三、人员范围和结算范围

(一)人员范围。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以下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

1.在参保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并符合参保地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

2.因参保地医疗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要求,需要转诊转院到参保省外就医的工伤职工。

(二)结算范围。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包括在就医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其中,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地政策审核报销,不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四、备案、就医、结算流程

(一)备案管理。工伤职工应在跨省异地就医前,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同意。

备案有效期由参保地所在省统一规定。工伤职工在备案有效期内,可按规定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对于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在参保地享受直接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政策;参保省可合理设置备案后职工申请变更或取消备案的冻结期,备案冻结期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

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将线下收到的备案信息及时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进行动态管理,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协议机构及时获取。

(二)就医管理。协议机构应在工伤职工办理入院手续时,核对身份信息和备案信息,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因伤施治,伤病分离,合理诊疗。应及时传输工伤职工就医、结算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不得篡改作假。

(三)结算管理。工伤职工就医时,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就医地经办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向协议机构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按项目付费,对治疗非工伤所发生的费用,就医中发生的超标准、超目录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费用,及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统一管理,在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相同的服务和管理,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相关数据同步纳入本地统计分析事项。

五、资金管理

(一)采取预付金制度。预付金是参保省预付给就医省用于支付参保省工伤职工异地就医费用的资金,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的一半核定,按年调整,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就医省可调剂使用各参保省的预付金。预付金在就医省产生的利息归就医省所有。

(二)强化资金拨付。部级经办机构组织各省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额清算,协调和督促各省及时拨付资金。各省级经办机构应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资金划拨和收款工作。划拨资金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等不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费用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暂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适时通报各省预付金和清算资金拨付情况。对拖欠预付金和清算资金的参保省,就医省可向部级经办机构提出终止该参保省的直接结算业务。

(三)加强风险防控。各地要充分利用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对就医数据进行分析利用,加强基金安全管理。参保地与就医地要加强沟通协调,以大额、高频次费用,备案期间两地双向支出等为重点,开展数据稽核,科学有效开展异地就医管理工作。

各就医地要在系统中开发、嵌入事中管控规则,切实保证就医行为合规。要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方式,监督协议机构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就医地要积极配合参保地开展事后稽核监管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以异地就医大额费用或疑难案例为重点,适时组织开展联审互查,同步探索依托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实现风险防控,加大基金支出监管力度。

六、信息系统建设

(一)加强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应用。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机构要充分依托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协同办理业务,确保备案、就医、结算等信息跨机构、跨层级及时传递,支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资金定期清分。要引导工伤职工,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合理有序就医。

(二)优化完善省级系统。各省应按照全国统一技术标准,加强本省社会保险业务系统与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对接,以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汇聚管理信息。各省要组织好本省协议机构信息系统改造工作,按照“成熟一家、接入一家”的原则,实现应接尽接。要充分利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契机,大力推进省内工伤保险本地联网结算,实现省内“无异地”。

(三)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各省要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工伤职工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凭证,同时推进省内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联网直接结算使用社会保障卡。对有异地就医需求的人员优先发卡,并引导其签发电子社保卡,完善跨省用卡服务体系,提升用卡服务保障能力。各省要确保接入的协议机构均按照全国跨省用卡技术方案和统一接口规范,完成读卡、扫码终端和用卡环境改造,支持跨省用卡鉴权。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协调推进,纳入目标任务管理,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财政部门要根据经办机构请款,按规定及时划拨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加强与经办机构对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相关医疗机构积极配合落实跨省异地就医各项任务,提高服务能力,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各地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成效,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推进。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国家和省级异地就医工作队伍建设,特别是异地就医人数集中的地区,应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加强机构、人员和办公条件保障,合理配置专业工作人员,并充分调动协议机构的积极性,保证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做好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现有12333咨询服务电话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拓展多种信息化服务渠道,提供就医地协议机构信息、参保地报销政策信息、跨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指南、查询投诉等服务。

《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11号)自202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年4月10日

附件

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推进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在参保省外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统称协议机构)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含更换,下同)等合规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可以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直接结算。

第四条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以下工伤职工,可以申请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指在参保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并符合参保地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

(二)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指因参保地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要求,需要转诊转院到参保省外就医的工伤职工。

第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通过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现备案信息、结算信息电子化传递。

第六条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省际间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督促各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省级以下人社部门按国家和本省要求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相关工作。

第七条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在各省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资金来源于工伤职工所属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畅通信息化渠道,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业务经办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九条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备案管理制。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便捷的线上及线下备案渠道,及时办理工伤职工提出的备案申请并依法告知结果。

第十条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工伤职工办理备案手续,并分别收取以下材料:

(一)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见附件1)、异地长期居住佐证材料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二)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参保省规定的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

(三)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直接结算备案表》(见附件2),并根据三种情形分别提供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和跨省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由参保省统一规定。参保省应引导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有序就医,可合理设置备案后职工申请变更或取消备案的冻结期,备案冻结期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

第十二条参保地经办机构在为工伤职工办理备案时原则上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工伤职工完成备案后,可在就医地开通的所有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享受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直接结算服务。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备案有效期内,可按规定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备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结算相关费用。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直接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政策。

第十四条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工伤职工提出的备案申请,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告知申请人。对于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接收备案申请信息的经办机构应在办理完成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回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

第十五条已完成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备案的工伤职工,居住(工作)地等信息发生变更,或结束异地长期居住(工作)的,应及时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或取消备案。经办机构应在办理完成后,及时将办理结果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登记或在就医地非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直接结算。

第三章 就医管理

第十七条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建立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库,各省经办机构应将确定后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名单及时上报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依托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提供实时查询服务。

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库实行动态维护,协议机构发生新增、中止或终止协议、停业或歇业等情形的,省级经办机构应及时上报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并更新协议机构库。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在就医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就医时,应主动表明身份,出示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下同)等有效身份凭证,遵守就医地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协议机构应协助、指引未备案工伤职工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就医地协议机构应当为异地就医工伤职工提供与本地工伤职工同等的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审核在本地区发生的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第四章 预付金管理

第十九条预付金是参保省预付给就医省用于支付参保省工伤职工异地就医费用的资金,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预付金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的一半核定,按年调整。就医省可调剂使用各参保省的预付金。

第二十条预付金初始额度由各省上报,部级经办机构核定生成《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付款通知书》(见附件3)、《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收款通知书》(见附件4),各省级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下载后按规定通知同级财政部门付款和收款。

第二十一条每年1月底前,部级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各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资金支出情况,核定各省级经办机构本年度应付、应收预付金,生成《全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明细表》(见附件5),出具《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付款通知书》(见附件6)、《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收款通知书》(见附件7),通过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进行发布。

第二十二条年度调整时,就医省应收参保省预付金额度低于上年额度的,应返还参保省相应资金,返还资金列入本年度就医省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付款通知书,并在对应参保省名称前加注“*”。

参保省应收就医省返还的资金列入本年度参保省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收款通知书,并在对应就医省名称前加注“*”。

第二十三条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接收预付金额度调整付款通知书,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参保地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省级经办机构提交的付款通知书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划款。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预付金时,注明业务类型(预付金或清算资金),完成划拨后5个工作日内将划拨信息反馈到省级经办机构。

第二十四条省级经办机构完成付款确认时,应在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内反馈付款银行类别、交易流水号和交易日期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原则上各省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年度预付金调整额度的收付款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预付金预警和调增机制。预付金使用率为预警指标,是指异地就医清算资金占预付金的比例。当某一参保省的预付金使用率达到70%时,为黄色预警;预付金使用率达到80%及以上时,为红色预警,就医省可启动针对该参保省的预付金紧急调增流程。

第二十六条当预付金使用率出现红色预警时,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可在当期清算签章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登录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向部级经办机构提出预付金额度调增申请。部级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结合就医省与参保省本期及往期清算资金量,对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提出调增的额度进行审核确认,并向参保地和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分别下发《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付款通知书》(见附件8)、《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收款通知书》(见附件9)。

原则上就医省每半年最多提出1次紧急调增申请,每次申请最高额度为半年内待与协议机构月结金额的4倍。

第二十七条参保地省级经办机构接到部级经办机构下发的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通知书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省级经办机构提交的付款通知书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付金紧急调增资金的拨付。原则上预付金紧急调增额度应于下期清算前完成拨付。

第二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完成预付金额度及调增资金的付款和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及收款信息反馈到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同时向部级经办机构反馈到账信息。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在“暂付款”科目下设置“异地就医预付金”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按照预付对方省份进行明细核算,核算参保省向就医省划拨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资金。

经办机构应当在“暂收款”科目下设置“异地就医资金”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就医省接收参保省划拨的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

第三十条部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和督促各省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就医费用结算

第三十一条就医费用结算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与本地协议机构对异地就医费用审核和对账确认后,按协议约定或有关规定向协议机构支付费用的行为。就医费用对账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就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以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确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金额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异地就医工伤职工直接结算的住院工伤医疗费和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就医地目录)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到异地就医(康复)的,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协议机构经办人员应核对工伤职工身份信息和备案信息。职工出院时,再次核对身份信息和备案信息,通过本省信息系统完成联网结算后,在30分钟内将职工基本信息、医疗机构信息、临床诊断、治疗明细和结算等信息通过省级系统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工伤职工按照协议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单》(见附件10)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

对于住院康复的工伤职工,原则上协议机构还应在出院结算前上传康复方案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到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的,协议机构经办人员应核对工伤职工身份信息、备案信息和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后提供配置服务。通过本省信息系统完成联网结算后,在30分钟内将配置费用明细等结算信息通过省级系统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工伤职工按照协议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单》支付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对各协议机构上月发生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费用进行审核和对账确认,并与协议机构进行月度结算。

就医地经办机构通过省级系统完成费用审核和对账确认后,在每月20日前将月度结算信息及时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

第三十六条就医地对于工伤职工住院治疗(配置)过程跨自然年度的,应以出院结算日期为结算时点,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

第三十七条跨省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治疗非工伤所发生的费用、就医中发生的超标准超目录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费用,及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按协议约定予以扣除,并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备案后,因结算网络系统、就医凭证等故障导致无法直接结算的,相关费用回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手工报销。参保地手工报销前,应切实履行审查职责,核实工伤职工是否已在就医地直接结算,杜绝重复报销。

第六章 费用清算

第三十九条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是指各省间确认有关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的应收或应付金额,据实划拨的过程。

第四十条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根据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对账确认后的费用,于每年1月、7月的21日自动生成《全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见附件11)、《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应付费用清算表》(见附件12)、《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支付明细表》(见附件12-1)、《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见附件12-2)、《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应收费用清算表》(见附件13),各省级经办机构可通过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查询本省内各地区的上述清算信息,于每年1月、7月的25日前确认上述内容。

第四十一条部级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7月的31日前根据确认后的《全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生成《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见附件14)、《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见附件15),在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发布。

第四十二条各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接收《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对经办机构提交的付款通知书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向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划拨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在完成清算资金拨付、收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及收款信息反馈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向部级经办机构反馈到账信息。原则上,当期清算资金应于下期清算前完成拨付。

第四十三条原则上,当月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应于当期清算开始前完成申报并纳入清算。当年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最晚应于次年第一期清算完毕。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障卡是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身份凭证。协议机构应支持跨省异地就医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依托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面向参保工伤职工提供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申请、协议机构查询、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明细查询等公共服务。各级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应及时向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上传有关信息,确保系统中信息及时、准确。

第八章 稽核监督

第四十七条跨省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实行就医地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就医工作纳入协议管理范围,在协议中明确相关内容,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要指导和督促协议机构按照要求提供服务,及时传输工伤职工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作假。

第四十八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工伤职工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并上报。

第四十九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工伤职工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暂停其直接结算,同时逐级上报部级经办机构,部级经办机构协调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协助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医疗票据核查等工作,保证费用的真实性,防范和打击伪造票据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

第五十条部级经办机构适时组织各省级经办机构以大额、高频次费用,备案期间两地双向支出等为重点,通过巡查检查、交叉互查、第三方评审等方式,开展跨省异地就医联审互查工作。部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因费用审核、资金拨付和违规处理等发生的争议及纠纷。

第五十一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运行监控和费用审核,健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定期开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运行分析。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异地就医业务档案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其办理的业务分别保管。

第五十三条各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第五十四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服务便民工作原则,做好政策宣传和就医指引,依托公共服务网站、经办服务大厅等网站公布办事指南,供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时使用。

第五十五条《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中关于异地就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编辑: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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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水质检测产品行业的产业链供需布局及市场发展现状 2024年4月8日 来源:互联网 205 5 水质检测产品是一类专门用于测量和分析水体中各种参数和指标的仪器设备。这些产品可以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农业和渔业、科学研究和教育、城市建设和规划、游泳池和水疗场所、食品和饮料生产、药品生产以及电力生产等多个领域。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水质检测产品是一类专门用于测量和分析水体中各种参数和指标的仪器设备。这些产品可以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农业和渔业、科学研究和教育、城市建设和规划、游泳池和水疗场所、食品和饮料生产、药品生产以及电力生产等多个领域。 水质检测产品通常具备多种功能,如多参数测量能力、实时监测和数据记录、便携和易于使用以及高精度和可靠性。它们可以测量诸如pH值、溶解氧、浊度、电导率、温度、溶解物质、重金属、细菌和其他微生物等关键指标,从而全面分析水质情况。 常见的水质检测产品包括色度仪、便携式余氯/总氯检测仪、COD测定仪、台式PH计以及多参数水质分析仪等。这些产品可以帮助用户实时监测水质指标,自动记录数据,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水源。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分析 水质检测产品行业的产业链供需布局 上游是零部件供应商和原材料供应商。这些供应商为水质检测产品的制造提供必要的零部件和原材料,如传感器、电子器件、塑料外壳等。这些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质量和性能直接影响到水质检测产品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中游是水质检测产品的制造商和设备生产商。这些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标准,将上游的零部件和原材料组装成各种类型的水质检测产品。这些产品包括多参数水质分析仪、便携式水质检测仪、在线水质监测系统等。制造商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生产能力,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达到要求。 下游是水质检测产品的用户和服务群体。这些用户主要包括各级环保部门、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公司、工业企业等。他们使用水质检测产品对水源进行监测和分析,以评估水质状况,确保水质安全。同时,一些第三方服务机构也提供水质检测服务,为用户提供专业的水质检测和数据分析。 从供需关系来看,水质检测产品行业的上游供应商和中游制造商需要密切关注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以满足下游用户的需求。同时,下游用户也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和预算选择合适的水质检测产品,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政策因素也对水质检测产品行业的供需布局产生重要影响。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会推动水质检测产品行业的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同时,政府对水质安全的监管力度也会影响到下游用户对水质检测产品的需求。 市场规模方面,水质检测仪器作为环境监测和水资源管理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规模在不断扩大。根据统计,2019年中国水质检测仪器市场规模达到了52亿元,而预计到2024年,这一数字将达到78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8.3%。同时,水质监测设备的市场规模也在逐年上涨,从2017年的66.68亿元增长至2021年的176.26亿元,年复合增速达到了27.5%。 销量方面,水质检测设备的销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例如,2017年水质检测设备销量为19345套,而到了2019年,销量增长为29808套,增长率接近50%。到了2021年,水质监测设备销量已经增长至5.38万台,年复合增速为29.2%。 水质检测产品行业的发展前景 随着全球对水质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水质检测已经成为保障供水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中国,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以及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使得水质检测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随着政府不断加大对环保领域的投入,水质检测市场的需求将持续增长。 技术的进步也为水质检测产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传感器技术、微电子技术、信息通信技术等方面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推动了水质检测仪器的智能化、便携化和多参数化。这些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出现,不仅提高了水质检测的准确性和效率,也为水质检测服务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了解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同时, 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还提供产业大数据、产业研究报告、产业规划、园区规划、产业招商、产业图谱、智慧招商系统、IPO募投可研、IPO业务与技术撰写、IPO工作底稿咨询等解决方案。 关注公众号 免费获取更多报告节选 免费咨询行业专家 相关深度报告REPORTS 11034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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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连锁经营行业的市场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2024年4月26日 来源:互联网 580 32 连锁经营是一种商业经营模式,涉及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多个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通过特定的纽带和形式组成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这些企业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和商圈保护的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将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连锁经营是一种商业经营模式,涉及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多个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通过特定的纽带和形式组成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这些企业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和商圈保护的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将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连锁经营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管理标准化:每家分店都遵循统一的管理标准,确保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经营规模化:通过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形象统一化:统一的品牌形象有助于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竞争实力:连锁企业可以整合资源,发挥整体优势,提升市场竞争力。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此外,连锁经营还注重经营费用的控制,以顾客自我选购、自我服务的经营方式为主,减少雇员数量,节约场地费用,提高流通速度,增加客流量。同时,连锁经营还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信息传递电子化,提高经营效率。 然而,连锁经营也存在一些挑战和劣势,如管理难度加大、成本控制困难、品牌形象影响以及风险传导加大等。因此,在实施连锁经营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制定合适的经营策略和管理制度,以确保连锁经营的稳健发展。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分析 连锁经营行业的市场发展现状 在即时零售领域,2024年整体市场规模预计将突破万亿。这显示出即时零售作为日常重要的零售消费渠道之一,正经历着快速的发展。即时零售开放平台正在探索更加高效、聚合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以满足消费者对于便利和效率的需求。 在餐饮连锁产业方面,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收入不断增加。根据相关数据,2023年中国餐饮连锁市场的总收入超过5000亿元,同比增长近10%。同时,连锁化率也在逐年提升,显示出餐饮连锁品牌在市场上的影响力逐渐增强。 直营连锁市场也呈现出稳步扩大的趋势。消费者对于品牌和服务质量的关注度日益提升,而直营连锁店铺能够提供一致的产品质量和顾客体验,因此备受青睐。在零售、餐饮等行业,直营连锁店铺已成为市场主力军。 此外,连锁超市行业同样保持着稳健的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过去五年内,连锁超市行业总销售额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0%,表明其在零售业中的重要地位。连锁超市通过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等方式,实现了规模化、统一化、多样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和服务供应。 在便利店行业,虽然近年来销售总额有所波动,但整体销售向好。同时,线上销售也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尽管增长有所放缓。便利店行业的门店质量进一步提升,显示出行业在应对市场变化时的灵活性和韧性。 连锁药店行业同样呈现出稳定的发展态势。一些大型连锁药店上市公司的经营收入和毛利率均保持较高水平,门店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此外,连锁药店企业还在积极进行区域业务拓展,以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首先,连锁企业正在加速扩张规模,通过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开拓海外市场以及开展国际化品牌推广等方式,迅速将自己的品牌推向世界。这种规模化扩张有助于提升品牌影响力,并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 其次,数字化转型成为连锁经营行业的重要趋势。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连锁企业纷纷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通过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企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例如,通过数字化点餐、线上预订等服务,提升消费者的便利性和体验感。 同时,线上线下融合也成为连锁经营行业的一大趋势。许多连锁企业开始将线上销售与线下门店相结合,通过线上平台销售产品、提供在线预订和配送服务等,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这种融合模式有助于打破传统零售的限制,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另外,环保可持续发展也成为连锁经营行业的重要发展方向。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度增加,许多连锁企业开始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塑料使用、提倡绿色包装等,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此外,连锁经营行业还在不断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例如,生鲜经营成为超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创新型食品超市受到越来越多顾客的青睐。同时,即时零售也展现出巨大的市场潜力,成为连锁经营行业新的增长点。 综上所述,连锁经营行业的发展趋势呈现出多元化、数字化、线上线下融合、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特点。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变化,连锁企业需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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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球行业发展瓶颈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2024年5月5日 来源:中研网 727 43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高速球行业是视频监控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其核心产品——高速球摄像机,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和突出的技术特性。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的持续扩大,高速球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高速球摄像机是一种智能化的摄像机前端,具有多种特性使其适用于各行业的大面积、活动目标监视。这些特性包括360度连续旋转、精准预置位、手动自动任意切换、一体化设计、内置风冷加热功能以及支持报警输入输出功能等。这些功能使得高速球摄像机在智能大厦监控、银行保安、城市道路监控、电力部门、机场、车站等众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高速球成为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网络高速球是传统模拟智能高速球与网络技术的完美结合,它利用网络技术实现远程监控、数据传输和智能控制等功能,进一步提升了高速球摄像机的性能和用户体验。 据中研普华产业院研究报告《》分析 高速球作为更智能化的前端监控设备,伴随着“平安城市”的建设,已被广泛地应用到更多的场所,同时,随着高速球自身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将会有更多智能化的特点得到开发和应用,以适应不同场所的实际需求,如大型文博单位对于报警级别的要求;室外大型广场对于旋转速度、监控范围的要求;重要的厂房、出入口对于预置位精度的要求等。在“平安城市”建设这个大的应用平台上,高速球定将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高速球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安防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智能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高速球的应用市场也将不断扩大。不仅在传统安防监控领域,高速球的应用场景还将涉及到智能交通、智能家居、智慧城市等新兴领域。在这些领域中,高速球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满足各种复杂环境和多样化需求的监控任务。 其次,高速球行业将朝着智能化、高清化、网络化、集成化的方向发展。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自动识别、自动跟踪等功能,提高监控的准确性和效率;采用超高清技术提高图像质量,满足用户对清晰度的更高要求;采用网络技术实现远程监控和控制,方便用户随时随地查看监控画面;采用集成化技术实现多种功能的整合,降低成本和体积。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高速球在视频监控技术、智能跟踪、自动聚焦等方面有望取得更多突破。这些技术创新将进一步提高产品的性能和用户体验,推动行业的持续发展。 高速球行业发展瓶颈 1、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行业内的竞争压力不断增大。国内外众多品牌纷纷涌入高速球市场,使得市场份额分布不均,一些知名品牌占据优势地位,而小型品牌则面临生存压力。这种竞争态势使得企业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品质和服务水平,以赢得市场份额。 2、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不足也制约了行业的发展。尽管高清技术越来越成熟,高清机芯和球机成本的下降,但仍有部分厂商在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方面投入不足,导致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差异化竞争优势。因此,企业需要加大研发投入,推动高速球产品的技术创新和升级。 3、行业标准的不统一和监管的缺失也是行业发展的瓶颈之一。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市场上的高速球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给用户的选择和使用带来困扰。同时,监管的缺失也导致一些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影响了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4、成本控制也是行业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随着原材料和人力成本的上升,高速球产品的制造成本也在不断增加。如何在保证产品质量和性能的前提下,有效控制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是行业面临的重要挑战。 欲知更多关于行业的市场数据及未来投资前景规划,可以点击查看中研普华产业院研究报告《》。 关注公众号 免费获取更多报告节选 免费咨询行业专家 相关深度报告REPORTS 11027 2818 3618 4418 5309 6118 推荐阅读 竹制品是指以竹子为原材料,经过加工制作而成的各种产品。这些产品具有天然、环保、可持续、美观等特点,同时具有优良... 移动定位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分析移动定位行业是一个以移动定位技术为核心,提供位置服务及相关应用的行业。该行业... 在我国统计口径中,大豆属于粮食范畴;在国际上,粮食单指谷物,大豆则是油料和饲料来源。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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