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
(原标题:争议增信资产)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经济观察报 记者 田国宝
常军是一名高收益债券投资人。他投资的一笔债券在2024年展期时,发行人为债券提供了两项增信措施:一笔2亿元的应收款和一个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股权。按照当时市场价格估算,这两项增信资产足以覆盖债券余额。
2亿元应收款原定于2025年5月底回款,发行人承诺优先用于偿债。但在回款前夕,发行人的另一名债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要求直接划扣该笔应收款。虽然案件仍在审理中,但回款已遥遥无期。
债券的另一项增信资产也面临不确定性。常军了解得知,该房地产项目在作为增信资产前,其项目公司股权及底层资产已质押给两家金融机构。即使处置增信资产,债券持有人也只是第三顺位的受益人。
与常军有类似遭遇的债券投资人不在少数。2022年至2024年,为了避免爆雷,多数民营房企对债券进行展期,并提供了增信措施。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及内部程序履行不到位等原因,部分债券的增信资产已处于“失效”状态。
增信悬空
常军投资的债券本金余额不足10亿元,增信资产包括两项:一是2亿元的应收款;二是价值超过20亿元的房地产项目股权。从账面价值看,即使发行人违约,债权人理论上可通过处置增信资产收回投资。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两项资产作为债券增信措施时,常军作为投资人并不了解这些资产的真实情况,发行人也未详细说明。事后,他与其他债权人发现,这两项资产均非“干净”资产。
在债券展期或重组的过程中,从方案出台到投票的时间相对较短,而核查增信资产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成本,发行人希望方案早日通过,债权人不愿意付出额外成本,各方对增信资产做尽职调查的动力不足;而且双方焦点主要在具体条款上,投资人对增信资产的重视程度不够。这些现实原因导致投资人很难了解到增信资产的真实情况。
常军介绍,应收款在用作增信资产前,已被发行人用于为一笔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违约后,该笔借款的债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将该笔应收款直接抵债。由于增信资产尚未完成登记,债券投资人无法对该笔应收款主张权利。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20旭辉01”的投资人身上。该债券的展期方案约定,若展期获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旭辉将以沈阳铂辰时代项目所属项目公司100%的股权收益权及无锡铂云溪院项目所属项目公司80%的股权收益权提供增信。
2025年4月,沈阳市皇姑区公示收储旭辉首府铂辰时代四期地块(即增信资产沈阳铂辰时代项目),意向价格为3.5亿元。据多位投资人反映,旭辉在处置增信资产前未提前通知债权人,且由于该增信资产未完成登记,投资人也无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今年5月,旭辉还处置了“H21旭辉3”债券的增信资产,即重庆青林半项目5―7期,交易对价为3.58亿元。但由于该笔资产处置预计亏损高达4.5亿元,最终仅有约200万元用于偿还该笔债券。
融创的境内债投资人则遭遇了另一个难题。“PR融创01”的增信资产为青岛两宗土地对应的70%股权,但因该资产被金融机构冻结质押,客观上导致增信资产无法处置,失去了增信的价值。
龙光控股境内债展期,为AB组债券提供了15项增信资产,估值高达160亿元,对债券余额的覆盖率超过70%。一位龙光控股的境内债券持有人告诉经济观察报,债券增信资产已完成质押手续。
今年以来,龙光控股开始对境内债进行整体重组。然而,由于多数债券有增信资产,龙光的境内债重组推进格外艰难。如果削债幅度太小,意义不大;如果削债幅度太大,债权人又会通过处置增信资产来收回投资。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龙光控股做了几件事:第一,向债权人提出以30%的折扣率处置增信资产;第二,承诺全部增信资产将用于资产或信托抵债;第三,拿出一部分运营资产为部分债券进行增信。
对债权人来说,若签署重组协议,将意味着放弃原债券的增信措施,可能降低现金回收率;但如果反对重组,由于增信资产多为二抵、三抵,加上债权人较为分散,很难实现增信资产用于偿债的目的。
“据我了解,没有哪一笔债券的增信资产是完全没有任何问题的。”常军说,他投资的债券中,以及他朋友投资的债券,增信资产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多数处于有名无实的状态。
争议
常军表示,房企作为发行人,在债券展期过程中,为了表示诚意,用资产为债券增信,本来是一件好事。但由于多数债权人为小机构或个人,对相关法律程序并不了解,导致部分增信资产仅停留在信用增信层面。
目前房地产债券增信资产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
第一,后续法律程序缺失,导致增信资产实际处于无效状态。发行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券展期或签署重组协议后,只是在合同层面约定了将相关标的资产作为增信措施,但未继续完善相关增信手续,缺乏可实现性。
重组协议上关于增信资产的表述只是发行人对债权人的承诺,而未构成法律强制性。这一承诺的履行是否必须,以及不履行是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