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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看不见的“两手”――行商体制的商欠危机)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垄断的代价:倪宏文案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史密斯”们绕开东印度公司,直奔广州而来。
以苏格兰的三位“史密斯”为例,其中,只有一位,通过关系,花了1000镑,获得了东印度公司正式许可的经营权。
这位花钱买许可的“史密斯”,便是马德拉斯的史密斯,他依托家族在印度的财源与人脉,来广州担任货物经销商及代理人,通过投资印度洋至中国的贸易积累其财富,却因参与高利贷业务,引发中国行商破产潮,不久,其返英时,也破产了。
而广州那位“史密斯”,则以代理来自印度的客户资金为主业,通过汇票业务,将资金存入东印度公司银库套利。
其套路,本来是将自己以及客户资金,存入东印度公司广州银库,换取汇票回伦敦东印度公司兑现,此举,一来省了英国商人的麻烦和风险,二来也缓解了公司对华贸易的白银短缺。
然而,公司之外,还有行商,也被资金困扰,愿以高息接受贷款,这就吸引了“史密斯”们转向高利贷行业。
从18世纪中叶开始,起初,顺风顺水,获利风生水起,至70年代,风头上,出了个“倪宏文案”。1776年,行商倪宏文因经营不善,拖欠英国东印度公司货款11726两白银,其债务源于高利贷借款,年利率约20%。
对此,乾隆帝谕令:将倪宏文抄家,发配伊犁“永远安插”,开了商欠流放先例,广东巡抚李质颖也因“袒护民人”被交部察议,刑部驳回其轻判提议,强调“内地奸民设局赊骗,尤当如法讯究”,并建立债务清偿机制,一来连带分摊,倪宏文无法偿还的债务,由其他行商分10年摊还,开创了行商集体担责的先例,二来国库垫付,从粤海关关税盈余中先行赔付外商,再向行商追缴,总督李侍尧明示中外“行商欠夷商债,即大清国欠夷国之债”。
按当时国际贸易规则,破产债务应由债务人独立承担,但清政府强行要求官员分摊赔款,甚至动用关税盈余先行垫付,实质上以国家信用为高利贷背书,虽要求“嗣后洋商拖欠夷人货价,每年结算,不得过十余万两”以限制商欠规模,但此举,不但未能起到限制作用,反而刺激外商扩大放贷。1779年行商外债总额飙升至380万两,为此又确立了“全体行商分限代还”制度。
此制度,本为保障税收,却因其导致连带责任,使健康行商一同背负破产者债务。倪宏文案后,外商放贷利率从12%飙升至40%,短期月息达5%,而英国市场的直接融资成本仅为3%,经由中介拿到资金,均以6%—12%,“史密斯”们将3%—6%的低息资金转贷中国行商,套取利差,形成跨印度洋—南洋的金融殖民链条。
于是,热钱滚滚,沸腾中国,其规模,据马士《中华帝国对外交往史》记载,仅1782年,行商外债规模,就已达380.8万银元,约合266.6万两白银,多为售后货款,滞留于中国,舍本逐末,转化为高利贷,以至于成为“史密斯”们的主要利润来源。
跨国高利贷的出现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垄断。以垄断对垄断,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权力支配经济,二是资本操纵市场。中英两国,各擅其长,各执一端,一起来瓜分垄断利润。
中国的垄断者,既非十三行,亦非粤海关,更非两广总督,而是隐于深宫内的皇家内务府,以和�|为代表人物。
而英国方面,那就是东印度公司了,清政府对“倪宏文案”的处理,就摆明了与东印度公司的合作的倾向性态度,谁敢欠东印度公司的款不还,那就等同于欠了大清朝的款,不但粤海关要先行赔付,欠款不还者,还要被抓去充军,并使之破产。
东西方贸易,那是一个全球化的大局,谁也不能独吞,所谓“垄断”,那也就是只能共享与合谋——必须瓜分。
但是,请注意,参与瓜分者,在中国方面,不是清政府,而是皇家内务府,它与英国东印度公司一道,联合垄断了整个东西方贸易的大局,形成了按照瓜分的规则与潜规则运行的“广州体制”,在此体制内,皇家内务府以其独有的权力条件,独享其支配经济的垄断权利,造就“天子南库”,而英国东印度公司则以其资本条件,拥有了被中英两国政府都认可的垄断经营的专属权利。
所以,乾隆帝对于马戛尔尼来中国要求通商,便认为是多此一举,因为中英之间一直在通商,又何来“通商”问题?纯属庸人多扰,没事找事。他不知时过境迁,还想同东印度公司一起维持“广州体制”的老例,认为这才是中英之间合作的最好方式,更何况他与其他国家的东印度公司也是这样合作的。
他哪里知道东印度公司早已过时,英国政府正在用法律的绳索,将其一道道捆绑起来,限制其职能,收缩其权力。
而东印度公司,则被政府以软禁的方式束缚着,一步步等死——谁要它变成了个穷兵黩武而又尾大不掉的东西?它能征服莫卧儿帝国,若其效仿新大陆,搞个独立王国出来,而且还能得到中国的清政府的支持,那岂不要重演美洲新大陆的故事?
马戛尔尼此来,是英国政府撇开东印度公司,来直接跟清政府打交道,但方式变了,是政府与政府打交道的方式,显然,乾...